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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优惠政策和报销流程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14 10:35:50   浏览次数:

 关于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优惠政策

和报销流程说明

 

为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在出院时直接减免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为便于医院操作,市献血办对我市现行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优惠政策和报销流程进行了疏理。现说明如下:

一、临床用血优惠政策

(一)已在乐山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享受下列优惠:

1.献血之日起三年内用血的,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享受成本价用血。

2.献血之日起三年后用血的,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享受成本价用血。

3.累计献血量达到800毫升及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

4. 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按规定报销血费后,献血者本人仍可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报销,不扣除亲属已报销部分。

注:无偿献血者献血时间应在直系亲属用血时间之前。

(二)已在乐山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享受成本价用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公民符合下列条件,在临床用血时享受成本价用血:

1.年龄未满18周岁或者年龄超过55周岁。

2.户籍在乐山市的公民,患白血病、地中海贫血和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二、办理临床用血优惠工作有关事项

(一)献血者无偿献血的血液品种,与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使用血液制品成份不一致的,根据乐山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按献血者使用的血液品种与无偿献血品种价格进行等价折算。

(二)办理临床用血优惠,须提交以下有效凭证: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查看原件,收复印件,下同)、献血证、住院结帐发票(报销联第一联),用血者的用血清单、出院证或死亡证。

2.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的:无偿献血者和用血直系亲属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献血证、住院结帐发票(报销联第一联)、证明双方关系的有效关系证件或证明(户口在一起的为户口本;户口本不在一起的,由其中一方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开具证明;结婚证),用血者的用血清单、出院证或死亡证。

3.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的用血者: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仅限于儿童)、住院结帐发票(报销联第一联),用血者的用血清单、出院证或死亡证明。

4.白血病、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仅限于儿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书、住院结帐发票(报销联第一联),用血者的用血清单、出院证或死亡证。

注:1.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以乐山市人民医院用血发票为模板,单独打印。

2.为便于登录病人信息,用血清单上应填写病人血型;身份证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异地用血返还。无偿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异地(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献血地和用血地不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域)用血后,可自行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报销血液费用。异地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在乐山市用血,选择在乐山市报销费用,按下列规则执行:

1.用血预付金(互助金)返还按照乐山市标准执行。

2.血液成本费报销: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具体由血费报销机构与市献血办联系,计算返还金额。

三、血费报销流程

(一)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报销工作,固定血费报销窗口,并在窗口张贴标识,同时将市献血办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优惠政策贴于窗口醒目位置。

(二在患者临床用血后,医院要及时告知患方无偿献血相关优惠政策和需提供的材料,在患者出院时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报销血费。

(三)医院与当地献血办血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报销流程按原流程执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血费报销发票、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关证件材料等完整资料报辖区内县(市、区)献血办审核签字、盖章(所收纸质材料均要盖区县献血办鲜章);县(市、区)献血办于每月15日前将本地上月血费报销材料统一送市献血办。

(四)市上每月将报销的血费划拨各县(市、区)献血办,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划拨辖区内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五全市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全面启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后,血费由医院在患者出院时直接报销,异地献血者到献血办报销;在此之前的血费报销仍执行原来的程序,由各县(市、区)献血办报销。

(六)无偿献血者或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因血费报销问题与医院发生争议的,由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献血办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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